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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聘诉前人民调解员的公告
  发布时间:2022-06-21 14:43:16 打印 字号: | |

为高效解决人民群众矛盾,拓展法院诉前调解范围,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,在立案前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,发挥调解对化解矛盾纠纷的前置性、基础性作用,推动诉源治理,提升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与公信力,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诉前人民调解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 选聘岗位及名额

拟选聘诉前人民调解员20名。

二、 工作职责

积极参与矛盾排查化解、民商事纠纷的诉前调解等工作;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、调解统计、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;完成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排的工作任务,并自觉接受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考核。

(一)接受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领导,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;

(二)开展诉前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;

(三)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;

(四)开展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与诉前调解相关的工作。

三、选聘条件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公道正派,廉洁自律,乐于奉献,责任心强,热心调解工作,善于沟通协调,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;

(二)具有大专以上学历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年满22周岁至62周岁的中国公民;

(四)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、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,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和电脑;

(五)身体健康,能胜任调解工作岗位。

以下人员可适量放宽政策并优先聘用:

(一)退休的法官、检察官、人民警察、司法行政干警、纪检监察干部、乡镇(街道)干部、社区工作者和律师;

(二)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;

(三)具有教育工作、妇女儿童工作、仲裁或乡镇(街道)等基层工作经历的;

(四)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证书或其他职业资格的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:

(一)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(二)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,尚未作出结论的;

(三)现任国家公职人员、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和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;

(四)参加过邪教组织的;

(五)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
(六)其他不适合从事诉前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情形。

四、选聘程序

(一)报名

1.报名时间: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。

2.报名方式:本次选聘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方式进行。报名人员需提交身份证、毕业证书、《诉前人民调解员报名表》,所有证件与报名表扫描后发至指定邮箱。

联系人: 李楠

电话:024-48871872

邮箱: hrfyzzb@163.com

(二)资格审查

1.收到申请表后,将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。

2.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时间、地点另行公告。

3.应聘人员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及顺序:

(1)申请表原件;

(2)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

(3)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;

(4)学历证明、职业资格证等原件、复印件;

(5)在职或退休证明材料;

(6)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。凡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、弄虚作假的,经发现查实,取消资格,已办理选聘手续者解除聘任,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(三)公示资格审查合格后,对拟聘用的诉前人民调解员进行公示。公示期5个自然日。

五、 补贴标准

人民调解员每月调解结案满4件,经审核通过,可领取基础补贴1000元,在此基础上,根据难易程度区分档次,每调解结案一件领取100元-200元不等的补贴。

六、 有关事项

(一)本次选聘工作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选聘条件,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。

(二)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审查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,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。对不能胜任驻院调解工作的,经法院建议,县司法局予以解聘收回聘书。

(三)对取得人民调解员证书者,经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后,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事专职调解工作,接受法官业务指导。

(四)选聘人员年满65周岁自然解聘。

(五)选聘人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。

 

附件: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员报名审核表》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2年6月21日


 

 
责任编辑:政治部